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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百貨公司就專櫃廠商販賣仿冒品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8.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11 月號/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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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商標仿冒品連帶賠償責任合法授權商標權注意義務重大過失
中文摘要: 針對百貨公司就其專櫃廠商販賣商標仿冒品,是否應連帶負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實務上頗具爭議,然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464 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該法院判決指出百貨公司在廠商未經合法授權之情況下,出租該專櫃給廠商銷售仿冒品,實為造成商標權人損害之主要原因。蓋百貨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出租專櫃給有銷售仿冒品之嫌的廠商,對於租用專櫃之廠商是否經授權銷售商品,亦負有查證之注意義務,如未善盡該查證之注意義務,則應負重大過失責任,而與該專櫃廠商連帶負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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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百貨公司就專櫃廠商販賣仿冒品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11 月號,2 頁,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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