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仿冒品;連帶賠償責任;合法授權;商標權;注意義務;重大過失 |
中文摘要: |
針對百貨公司就其專櫃廠商販賣商標仿冒品,是否應連帶負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實務上頗具爭議,然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464 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該法院判決指出百貨公司在廠商未經合法授權之情況下,出租該專櫃給廠商銷售仿冒品,實為造成商標權人損害之主要原因。蓋百貨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出租專櫃給有銷售仿冒品之嫌的廠商,對於租用專櫃之廠商是否經授權銷售商品,亦負有查證之注意義務,如未善盡該查證之注意義務,則應負重大過失責任,而與該專櫃廠商連帶負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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