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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險業應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酬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09.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8 年 7 月號/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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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保險業監察人資訊公開特別記載事項資本適足率酬金
中文摘要: 保險業(不包含專業再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於前年度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提報主管機關時,應依相關規定,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酬金: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金管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 200%、最近 2 年度連續稅後虧損、經金管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最近年度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所規定之成數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以及最近年度任 3 個月份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 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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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陳盈蓁,保險業應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酬金,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8 年 7 月號,13 頁,200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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