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轉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告知義務;注意義務;後送醫院;不得轉出 |
| 中文摘要: |
醫療法第 60 條第一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但是,醫療法第 73 條第一項又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問題是其中所謂「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具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換言之,多久時間內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需要轉診?如何界定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屬於無法提供完整治療,需要轉診?都是很難回答的問題!我國自邱小妹事件後,絕大多數大型醫院陷入不敢轉診病人的迷思;然而,目前之法院判決,通常是對於應轉診而未轉診者,認定或推定有過失。因此,轉院之決定,如何恰到好處,合乎醫療常規,實為極其重要之課題!
|
| 目 次: |
壹、轉診醫院及醫師之義務 一、適當急救之先行為 二、告知義務 三、注意義務 四、病歷登載義務 貳、後送醫院及醫師之義務 參、病人及家屬自己要求轉診之法律要件及效果 肆、救護車人員之義務 一、具備適當處理能力 二、專業注意義務 伍、轉診醫院與救護車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