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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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病歷記載相關法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宜廉
出版日期: 2007.03
刊登出處: 台灣/醫療品質雜誌第 1 卷 第 2 期/83-8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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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病歷醫療糾紛醫事人員醫療傷害電子病歷醫療機構
中文摘要: 病歷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之人,於從事醫療業務時,對病人實施醫療過程中,所做的各項診察、診斷與治療等所製作有關於醫療事項之紀錄,總稱為醫療業務文書1。一個病人的病歷是經由各種一般及特殊的病歷格式,記錄該病人被照護的資料。醫師除應親自詳細的記載病歷,不得違法將病歷重新謄寫,或另行製作新病歷使用,並且更應據實申報健保費用。如此不僅民眾就醫權利獲得保障,醫師工作權受到尊重,整體醫療品質進而提升。
目  次: 一、前言
二、病歷之定義
(一)狹義的病歷
(二)廣義的病歷
三、病歷之性質、功能與記載方式
(一)病歷之性質
(二)病歷之功能
(三)病歷記載方式
四、病歷與證據保全
(一)病歷複製權
(二)病歷證據保全
五、病歷記載與法律責任
(一)民事法規
(二)刑事法規
(三)行政法規
六、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宜廉,病歷記載相關法律問題,醫療品質雜誌,第1卷第2期,83-89頁,2007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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