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菸害防制法;菸品健康福利捐;罰鍰;限期改正;連續處罰;監護人 |
中文摘要: |
就衛生主管機關的而言,並不希望業者與民眾於 18 個月後才遵守這些新規定,而應該在尚未實施的過渡時期,就開始適應與遵守這些規範。衛生署將會透過各種管道與媒體加強宣導,並與衛生局提醒業者與民眾要守法。
|
目 次: |
前言 修正菸害防制法之重點 業者、場所管理人及民眾之應注意事項 一、菸品製造、輸入業者 二、販賣業者 三、吸菸場所之限制及其標示與管理之義務 四、吸菸行為人之規範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