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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新制醫院評鑑談病歷書寫-法律觀點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薛瑞元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
醫療品質雜誌
/
第 2 卷 第 2 期
/58-63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312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新制醫院
;
主治醫師
;
實習醫學生
;
病歷
;
制作病歷
;
修改病歷
;
偽造變造文書
中文摘要:
新制醫院評鑑基準「2.1.7 主治醫師對實習醫學生之病歷記載應有核簽及必要時予以修改」的意義為何?本文作者透過病歷的本質、病歷書寫的相關法律規範,以及製作、修改病歷所發生的法律效果,試圖分析探討「病歷修改」在法律上的定位。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薛瑞元,從新制醫院評鑑談病歷書寫-法律觀點,醫療品質雜誌,第2卷第2期,58-63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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