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無過失責任;注意義務;醫療糾紛;同意前先行告知;請求權基礎;知情同意 |
| 中文摘要: |
長期以來,醫療糾紛在民刑事責任的認定上,關於過失或是注意義務有無疏失,多集中於該醫療行為有無違反相關的「醫療常規」。首先在民事責任上,雖然過去曾有馬偕肩難產的判決,掀起了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的爭議,不過在經過2004年新醫療法修正後第82條已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似乎已確立了醫療行為僅以過失責任為限,並不採取無過失責任,訴訟實務上亦有相同之見解。在行政責任上,我國醫療法律關於知情同意或解釋病情的規定,就有醫療法第81條;此外,醫療法第65條則提到關於病理報告的告知義務,而優生保健法第11條之告知義務,而在關於同意書的簽署上,醫療法規亦規定了須符合「知情同意」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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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緒論 二、學理依據 三、行政責任 四、民事責任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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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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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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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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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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