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融集團;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 |
中文摘要: |
國際監理組織對金融集團資本適足性建議的方法和原則,仍偏向以個別法方式計算,雖可解決集團內資本多重計算問題,但無法解決多角化效果及集中效果所導致風險的變化。檢視我國金控資本適足性規範發現,國際規範僅適用於跨業明顯的金融集團,然我國不論跨業明顯均採用。現行規範利用簡單加減運算,亦不易計算金控集團實際面臨之風險與資本。
|
目 次: |
一、前言 二、國際金融集團資本適足規範 (一)金融集團聯合論壇之規範 (二)歐盟金融集團指令之規定 (三)論壇報告與歐盟指令方法之比較 (四)美國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監理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規範 四、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規範之評析 (一)資本適足與金融控股公司特性 (二)現行規範有效性之檢視 (三)金控公司一體適用之必要性 (四)計算資本適足方式之妥適性 (五)未受資本適足規範子公司之計算 (六)立即糾正措施之訂定 六、結論與建議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