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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談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我國服務業研發補貼措施之國民待遇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一晴
出版日期: 2009.10.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21 卷 第 10 期/25-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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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業補貼研發補貼國民待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界科專補助
中文摘要: 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aganization,WTO)後,政府在制定促進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究展之租稅優惠及補助法規時,由於這些由政府提供之企業研發成本租稅抵減及企業研發補助,有可能會構成 WTO 所欲規制之政府補貼措施(Subsidies),因此,需格外注意相關補促法規能否符合 WTO 各協定下有關補貼之規範問題。
就目前言,透過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有關服務貿易補貼(Subsidies related to trade in Services)貿易規則之談判雖然尚在進行中。惟由於我國在入會時,已作成承諾一併給予服務業補貼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因此,我國所有涉及服務業補貼措施之企業研發補促活動,均有義務遵守 GATS 之國民待遇原則。例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業科補助辦法)、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商業研發輔導辦法)等法規,以及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DP 計畫)、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ITAS 計畫)、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業者創新研發計畫(ASSTD 計畫)等補助計畫,均屬我國政府對服務(業)進行研發活動所提供之財務支持,很容易被認定為所謂的服務業補貼措施。
基於前述我國企業研發補助或促進法令計畫,如構成服務業補貼措施,即有必要符合 GATS 國民待遇規定之關切,本文將試釐清有關服務業補貼措施於國民待遇原則之適用問題,並就我國現行企業研發租稅優惠和業界科專補助等法規為檢視,研析此類補促措施可能發生之與 GATS 國民待遇規定不一致之疑慮。

目  次: 壹、前言
貳、服務業補貼相關規範概述
一、服務業補貼規則談判及其定義
(一)服務業補貼規則談判進行中
(二)服務業補貼工作定義及暫時性定義之援用
二、服務業補貼涉及之其他 GATS 規範
參、服務業補貼措施之國民待遇原則
一、國民待遇之內涵
(一)適用原則
(二)規範內容
二、我國服務業補貼措施之國民待遇義務
(一)服務業補貼國民待遇之適用範圍
(二)服務業研發補貼國民待遇義務之會員承諾現況
肆、我國促進企業研發及補助法令計畫涉及服務業補貼國民待遇問題之分析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一)研發支出租稅抵減措施屬涉及服務業研發補貼措施
(二)適用對象僅限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及相關計畫
(一)業界科專補助涉及服務業研發補貼措施
(二)適用對象僅限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三、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及相關計畫
四、小結
伍、結論與建議
一、各式科研補促未必構成服務業補貼措施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之規定有與國民待遇不一致之疑慮
三、應另以實質上是否造成外國服務(提供者)較不利待遇為判斷
四、重大影響服務貿易之新修服務業補貼相關法令才需提出通知
五、服務業補貼資訊交換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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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晴,談服務貿易總協定下我國服務業研發補貼措施之國民待遇問題,科技法律透析,第21卷第10期,25-46頁,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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