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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團體保險當事人之法律問題及示範條款之修訂建議 ( Legal Issues of Group Insurance in Taiwan and Proposed Revision of Model Policy Form)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建智彭金隆林裕嘉
出版日期: 2009.07.08
刊登出處: 台灣/保險專刊第 25 卷 第 1 期/77-95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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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團體保險保險利益連結關係要保單位
中文摘要: 我國保險法對於團體保險並無規定,現行團體保險示範條款衍生下列法律問題:1.要保之團體(即要保單位)對於團體成員欠缺保險利益;2.若干要保之團體欠缺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3.現行實務違反保險法第一○五條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應以書面表示同意之規定。本文認為,若要保之團體對於團體成員欠缺保險利益,團體保險之團體成員應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應以要保代理人取代要保單位,且團體成員與團體間必須具有特定連結關係。如此,不僅可以化解團體保險之適法爭議,防範道德危險與逆選擇;亦可確保團體成員之權益,協助保險產業之商品創新與市場發展。
目  次: 一、問題緣起
二、團體保險之保險利益相關問題探討
(一)保險利益之概念
(二)保險利益之歸屬主體
(三)團體保險於保險利益方面之問題
三、團體保險當事人之定位與重新建構
(一)現行團體保險示範條款之潛在缺失
(二)有別於示範條款之市場實務
(三)團體保險當事人之重新建構
四、團體保險示範條款之修訂建議
(一)團體保險示範條款之類型
(二)要保代理權限之授與
(三)示範條款條文修正建議
五、結論及建議
(一)以團體成員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二)以要保代理人取代過去要保單位之概念
(三)團體成員與團體間需具有特定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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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智、彭金隆、林裕嘉,論團體保險當事人之法律問題及示範條款之修訂建議,保險專刊,第25卷第1期,77-95頁,2009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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