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團體保險;保險利益;連結關係;要保單位 |
中文摘要: |
我國保險法對於團體保險並無規定,現行團體保險示範條款衍生下列法律問題:1.要保之團體(即要保單位)對於團體成員欠缺保險利益;2.若干要保之團體欠缺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3.現行實務違反保險法第一○五條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應以書面表示同意之規定。本文認為,若要保之團體對於團體成員欠缺保險利益,團體保險之團體成員應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應以要保代理人取代要保單位,且團體成員與團體間必須具有特定連結關係。如此,不僅可以化解團體保險之適法爭議,防範道德危險與逆選擇;亦可確保團體成員之權益,協助保險產業之商品創新與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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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緣起 二、團體保險之保險利益相關問題探討 (一)保險利益之概念 (二)保險利益之歸屬主體 (三)團體保險於保險利益方面之問題 三、團體保險當事人之定位與重新建構 (一)現行團體保險示範條款之潛在缺失 (二)有別於示範條款之市場實務 (三)團體保險當事人之重新建構 四、團體保險示範條款之修訂建議 (一)團體保險示範條款之類型 (二)要保代理權限之授與 (三)示範條款條文修正建議 五、結論及建議 (一)以團體成員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二)以要保代理人取代過去要保單位之概念 (三)團體成員與團體間需具有特定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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