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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律師的保密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惠光
出版日期: 2010.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37-24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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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惠光
關 鍵 詞: 律師保密義務法律倫理規範秘密洩露誠實告知
中文摘要: 保密義務在律師倫理中極具重要性,可以說是律師職務的核心基本價值所在。律師的保密義務除了道德因素外,還要考慮到訴訟制度運作。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律師對訴訟當事人的協助是訴訟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環,而要能夠讓當事人獲得律師的協助,必須當事人對律師有完全的信賴並且能夠暢所欲言,可以毫無顧忌地向律師表明事實真相不用擔心向律師陳述的事實會讓第三者得知或成為不利的證據。如果有此擔心,則失去律師的功能。故律師的保密義務不是只在保護訴訟當事人的隱私而已,還有其對法治制度的重要意義。
目  次: 壹、保密義務的重要性
一、保密義務的由來
二、律師保密義務的重要性
貳、我國和美國、日本律師保密義務規定的比較
一、日本的規定
二、美國的規定
三、我國的規定
四、我國律師保密義務和日本規定的比較
五、我國律師保密義務和美國規定的比較
參、保密義務適用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保密義務的起始點
二、秘密的範圍
三、委任關係也是秘密
四、保密義務和拒絕作證的關係
五、保密義務的時限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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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光,律師的保密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37-248 頁,201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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