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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物權新修正(二)/論占有-占有章修正之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光明
出版日期: 2010.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3-46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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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光明
關 鍵 詞: 占有準占有用益物權管領力輔助占有共同占有
中文摘要: 「占有」(Besitz)一詞之觀念因人而異,根據「占有」對象性質之不同,例如「占有」對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占有」之觀念就會不同。
從我國民法之規定觀之,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法律對於此種事實狀態,賦予各種法律效力,並在一定情況下予以保護,例如民法第九四三、九五三條之規定均屬之。
占有既具有法律上之意義,顯見其在概念上,與單純之事實明顯不同。此外,占有不僅得為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之客體,亦係民法第一八二條不當得利下所得請求返還之利益,且與本權結合後,亦能具有權利之性質。民法將占有定位為事實,旨在表示法律對物事實支配狀態之保護。
二○一○年二月三日「占有」修正公布,對於維護交易安全以及問題之澄清,甚有助益。

目  次: 壹、概說
貳、占有之意義與占有章之新修正
參、占有之轉換與占有之發生
肆、占有之效力
伍、準占有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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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光明,民法物權新修正(二)/論占有-占有章修正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3-46 頁,201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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