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罰;行爲人;狀態責任;非法人團體;多數行為人 |
| 中文摘要: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界定,依行政罰法規定:本法所稱行爲人,係指責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爲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因責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爲而成爲處罰之對象者,即係行政罰法中所稱之「行爲人」。對於私法人之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或其他團體或私法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等,當私法人等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處罰時,其身分關係需承擔特別之責任,本法於第十五及十六條乃有倂同處罰之特別規定。行政罰法乃於第十六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即係針對有關前條私法人代表權人並受處罰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圏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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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概說 貳、單一行為人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團體 四、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 五、對象之消滅 參、多數行為人 一、共同違法 二、單一行為人概念 三、參與之要件 四、對共同實施者之處罰 五、具特定關係人之參與 肆、併同處罰 一、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之違反 二、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監督義務之違反 三、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處罰 四、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併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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