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拘束力;廢棄判決;廢棄理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德國 |
中文摘要: |
通常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判決對高等法院的拘束力,客觀範圍應視最高法院廢棄判決之法律判斷中否定高等法院之判斷,如直接廢棄高等法院之見解者,對高院有拘束力,至於間接的法律上判斷則無拘束力;對於訴訟標的,廢棄判決拘束力之範圍,限於最高法院判決之對象,並不擴張及於新的請求;一部判決上訴時,拘束力也不及於在二審未上訴之部分請求。而針對高院對更審判決的再上訴,最高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更一審判決有無遵守廢棄判決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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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廢棄發回判決拘束力之客觀範圍 一、拘束力範圍限於直接的廢棄理由 二、拘束力範圍限於否定之判斷 三、拘束力之範圍包括廢棄理由之前提要件 四、拘束力之範圍限於原訴訟標的 參、本案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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