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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兼評大法官釋字第 670 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10.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1 卷 第 6 期/43-63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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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運財
關 鍵 詞: 刑事補償冤獄賠償比例原則可歸責事由
中文摘要: 犯罪問題是社會問題,對抗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高度的公共利益,自不待言。惟刑事程序自偵查、追訴甚至審判,猶如雙面刃,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同時,卻也伴隨著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風險。此項風險的產生、以及程度如何,自會因警察或司法人員有無、如何遵循法定程序實施偵查或追訴而發生變動。為儘其可能的降低此項風險,明定正當法律程序作為事前之規範,固屬重要,而當國家機關實施追訴或審判之結果,未能證明被告犯罪,則對於被迫參與程序的被告所造成的不利益的風險,自不能任令被告自己承擔,否則有失衡平。
目  次: 壹、前言
貳、日本法上之刑事補償
一、由橫濱事件談起
二、憲法第 40 條刑事補償規定性質之爭議
三、日本刑事補償法之主要規定
四、訴訟費用之補償
參、我國冤獄賠償的法制特徵
一、糾葛不清的法律性質定位
二、實務運作補償比例偏低
三、可歸責事由不符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四、補償之適用範圍擴大及覆審法庭化
肆、比較檢討
一、兩國刑事補償法制之比較
二、刑事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三、冤獄賠償法之修正方向
四、刑事補償之積極要件
五、刑事補償之消極要件--可歸責事由之檢討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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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運財,論冤獄賠償制度之改革-兼評大法官釋字第 670 號解釋,法令月刊,第 61 卷 第 6 期,43-63 頁,201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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