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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行政訴訟法上之舉證責任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10.06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1 卷 第 6 期
/79-8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984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訴訟法
;
舉證責任
;
傳聞證據
中文摘要:
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上是採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不須負主觀的舉證責任,而只負客觀舉證責任,行政機關作出負擔處分應就該當法定構成要件之存在負舉證責任。而行政法院另外發展出原則例外說,依法規之外在形式決定舉證之分配,如本案原告主張委任關係不存在,即應屬法規之例外,原告應負客觀舉證責任。
目 次:
壹、本案事實敘述
一、原告訴訟之主張理由如下
二、行政訴訟
三、上訴最高法院
四、確認委任關係之訴
五、本案事實爭點
貳、行政訴訟法上舉證責任之分配與傳聞法則是否適用之探討
一、職權調查主義與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分配之理論
三、行政訴訟法上舉證責任之分配
四、是否屬原則例外說之判決
五、本案事實與前述案例不同
六、傳聞證據之意義與適用範圍
七、本案之情形
參、案例評析
一、陳述意見
二、傳聞證據
三、客觀舉證責任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94.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34、136、243 條 (99.01.13 版)
民法 第 169 條 (99.05.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98.07.08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61 條 (98.07.08 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 (99.05.19 版)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50 條 (95.05.30 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4、89 條 (98.07.01 版)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 6 條 (92.12.31 版)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 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 39 年判字第 2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904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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