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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促進訴訟與人權保障機制-以刑事訴訟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邱忠義
出版日期: 2009.10
刊登出處: 台灣/刑事法雜誌第 53 卷 第 5 期/113-171 頁
頁  數: 59 點閱次數: 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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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刑事法雜誌社基金會
關 鍵 詞: 妥速審判適時審判請求權即時抗告預備與選擇合併防止被告逃亡
中文摘要: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註一)及其施行法業經立法院於九八年三月卅一日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年四月廿二日公布,可見已具有內國法之效力,其中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此即著名之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公平適時審判請求權」。然而,我國實務運作上,似乎距離此種基本要求有一段距離。本文乃從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內涵之分析為出發,進一步說明為了落實公平適時審判原則,刑事程序於偵查、審判、上訴階段及其他簡便程序之相關促進訴訟之一般機制,再提出方法論上之促進訴訟建議,俾達到刑事程序之妥與速。
目  次: 壹、緒言
貳、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內涵之分析
一、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保障位階之訴訟權
(一)正當法律程序在司法程序上之運用
(二)憲法保障位階之訴訟權
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訴訟權
參、促進訴訟機制
一、偵查階段:
(一)拘提、逮捕後移送法院之時間限制
(二)羈押期間之限制
(三)追訴權時效制度
(四)告訴期間之限制
(五)核退、發查制度
(六)再議期間及不得再議
二、審判階段
(一)起訴審查制
(二)準備程序及集中審理
(三)法院依職權進行事項
(四)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
(五)聲請迴避之簡易程序
(六)變更起訴法條
(七)連續開庭之要求
(八)交互詰問之規則
(九)不必要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
(十)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
(十一)宣示判決之時期
(十二)一造缺席判決
三、上訴階段
(一)一般上訴及抗告期間之限制
(二)特別抗告提起時間之限制
(三)撤回起訴或上訴與捨棄
(四)不得上訴第三審制度及上訴事由之限制
四、其他審理簡化程序
(一)職權及緩起訴處分
(二)簡易程序
(三)微罪有罪答辯之簡式審判程序及獨任審判原則
(四)非重罪有罪答辯之審判階段協商程序
(五)其他機制
肆、方法論上之建議
一、偵查中適度開示證據
二、聲押駁回即時抗告制度
三、特偵組再議機制之建置
四、協商程序改由起訴前踐行
五、刑訴預備與選擇合併制度
六、概括提示證據及二審得引用一審證據之立法
七、審判中之長期羈押及違反迅速審判之效果
八、開示證據目的外使用之禁止
九、調整事務分配或增加人力管道
十、採失權效之理論
十一、踐行罪刑相當原則
十二、判決書之概括用語
十三、上訴審結構之改造
十四、防止被告逃亡之機制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邱忠義,促進訴訟與人權保障機制-以刑事訴訟為中心,刑事法雜誌,第 53 卷 第 5 期,113-171 頁,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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