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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之處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紀軒
出版日期: 2009.06
刊登出處: 台灣/刑事法雜誌第 53 卷 第 3 期/161-185 頁
頁  數: 26 點閱次數: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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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刑事法雜誌社基金會
關 鍵 詞: 毒品毒品施用數罪併罰接續犯集合犯
中文摘要: 多次施用毒品的行為,在 2006 年 7 月 1 日新修刑法施行以前,實務與學說皆以連續犯處斷,但是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刪除,實務無法再以連續犯處斷多次施用毒品的行為。面對這個問題,目前實務依循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原則採數罪併罰,例外成立接續犯;但是學理上依舊存有數罪併罰、接續犯及集合犯的爭議。本文認為,基於施用毒品成癮的常例,反覆施用毒品的常態,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觀感亦是如此。是故,多次施用毒品的行為應屬於構成要件的集合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此外,反應於刑法評價上,可以達到罪刑均衡的的要求,實是合情合理,不僅合乎法的正義與人民的期待,亦是最有利於行為人。
目  次: 一、前言
二、刑法新修正施行前依連續犯處罰
三、刑法新修正施行後論處之爭議
(一)數罪併罰說
(二)接續犯說
(三)集合犯說
四、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之處斷
(一)多次施用毒品行為應論以集合犯
(二)同時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應論一罪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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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紀軒,論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之處斷,刑事法雜誌,第 53 卷 第 3 期,161-185 頁,2009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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