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毒品;毒品施用;數罪併罰;接續犯;集合犯 |
中文摘要: |
多次施用毒品的行為,在 2006 年 7 月 1 日新修刑法施行以前,實務與學說皆以連續犯處斷,但是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刪除,實務無法再以連續犯處斷多次施用毒品的行為。面對這個問題,目前實務依循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原則採數罪併罰,例外成立接續犯;但是學理上依舊存有數罪併罰、接續犯及集合犯的爭議。本文認為,基於施用毒品成癮的常例,反覆施用毒品的常態,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觀感亦是如此。是故,多次施用毒品的行為應屬於構成要件的集合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此外,反應於刑法評價上,可以達到罪刑均衡的的要求,實是合情合理,不僅合乎法的正義與人民的期待,亦是最有利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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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刑法新修正施行前依連續犯處罰 三、刑法新修正施行後論處之爭議 (一)數罪併罰說 (二)接續犯說 (三)集合犯說 四、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之處斷 (一)多次施用毒品行為應論以集合犯 (二)同時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應論一罪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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