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混淆之處;商標近似;商品類似;通體觀察;主要部份;隔離觀察;外觀;觀念;讀音;標識力 |
中文摘要: |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即所謂「絕對註冊障礙」。商標因近似混淆而不得註冊之問題,在我國實務上雖然一直是最具爭議性及不確定性的爭點,但是卻長期末獲得學術界的重視。本文試圖提出一套新而完整的理論,以彌補此項缺失: 1.本文將商標混淆之虞定義為「因為商標相同或近似及商品同一或類似,致相當部份之相關購買人(包括潛在購買人),雖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仍有將不同事業之商品誤認來自同一來源之虞,或雖知商品來源不同,但有誤認其來源間有關聯之虞; 2.本文將混淆之虞定性為法律問題; 3.混淆之虞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七款之區別為,第六款在於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之性質、品質及產地」產生混淆,而第七款在於保護未經註冊之著名商標(不以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 4.建議允許共同註冊; 5.判斷商標是否有混淆之虞時,應綜合考量通體觀察原則、比較主要部份原則、隔離觀察原則及個案審查原則; 6.認定混淆之虞時應考慮系爭商標之外觀、觀念、讀音、標識力、商品之特性與價格以及商品購買人之知識經驗與注意力; 7.本文倡議以實際判斷時商標具備之標示力及商品購買人之意見,判斷系爭商標是否混淆; 8.難以認定有無混淆之虞時,應保護註冊之既存狀態(即註冊商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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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討論之前題 一、因商標近似混淆而引起大量爭訟案件,各國皆然 二、再完美之混淆審查標準,亦無法減少商標爭訟,但可提高判斷之公信力 三、商標因近似而有混淆之虞之要件不宜太寬鬆 參、混淆之虞之意義 一、混淆之主體 二、混淆之客體 肆、「混淆之虞」之定性:法律問題 伍、與「公眾誤認誤信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及「襲用致公眾誤信之虞」之區別 陸、必也正名乎:以「混淆之虞」取代「近似」 柒、混淆之虞與共同註冊 捌、混淆之虞之審查標準 一、類似商品:經濟意義大於物理特性 二、混淆之虞之判斷原則 三、認定混淆之虞時應考慮之因素 玖、混淆之虞的認定時點 拾、難以認定有無混淆之虞時,應保護註冊之既存狀態 拾壹、其他相關問題-代結論 一、混淆之虞審查之救濟,應放棄訴願及再訴願制度 二、商標近似混淆之虞審查基準,應予統一 三、混淆之虞應改為由當事人主張之相對註冊障礙 四、應刪除「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之限制 五、商標註冊之申請人僅需指定商標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及類似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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