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民法;債篇;積極侵害債權;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債權人 |
中文摘要: |
絕大多數債之關係都係依照原定計劃順利進行,亦即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完善的給付,而債權人獲得完全的滿足,致債的關係消滅。但是債之關係並不都是如此順利進行,而可能或多或少地受到阻礙,立法者鑑於這項事實的存在,顯然想要加以規範,因此在債總制定一般性的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其中包括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之規定,以及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之規定;而在債各則個別地制定瑕疵擔保的規定,希望藉以充分規範債之關係受到阻礙的生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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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甲、緒言 乙、「積極侵害債權」在德國的發展 壹、漏洞的存在及其理由 貳、該漏洞之補充 參、自 Canaris 以來的發展 丙、德國「積極侵害債權」之基礎理論 壹、問題的命名 貳、積極侵害債權之類型 參、積極侵害債權之概念及其與其他給付阻礙之區分 肆、積極侵害債權之構成要件 伍、積極侵害債權之法律效果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丁、「積極侵害債權」在我國之發展 壹、學說的起源-自日本引進 貳、學說的缺點-未能體認積極侵害債權之特色 參、學說的爭論-集中在對民法第 227 條之解釋 肆、債篇通則修正草案之提出 戊、我國「積極侵害債權」之基礎理論 壹、積極侵害債權之概念 貳、積極侵害債權之類型 參、積極侵害債權之構成要件 肆、積極侵害債權之法律效果 伍、第 227 條之再檢討 己、債篇通則修正草案之檢討 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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