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既成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公用通行地役權;捐贈列舉扣除;捐贈財產價值;稅捐規避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稅法的解釋適用應秉持中庸之道之「利益均衡原則」,兼顧徵納雙方權益。既成道路之估價,現行解釋令及判決見解對於防止稅捐規避似又矯枉過正,而有重新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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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系爭三項函釋足以防止稅捐規避 貳、從憲法財產權保障觀點而言,既成道路土地不應按照市場交易價格估價 參、既成道路捐贈財產價值之計算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捐贈,應扣除公用通行地役權之價值 二、本件公用通行地役權之他項權利負擔之估價,可參照地上權之估價決定之 (一)既成道路扣除公用通行地役權之價值應為:公告現值-(申報地價 × 28%)=公告現值 × 72% (二)既成道路扣除公用通行地役權之價值應為:公告現值-(申報地價 × 40%)=公告現值 × 60% (三)財政部函釋捐贈既成道路,按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六核定,顯然違反課稅公平原則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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