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法人之侵權行爲能力;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請求權之競合 |
中文摘要: |
三審判決就乙中學之校長己應負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侵權行爲責任,與丁應負同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爲責任,認二者不構成同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共同加害行爲;二審更審判決理由貳、四、6 贅引民法第一七五條有關無因管理之規定,均有足議,因已逾本文探討範圍,茲不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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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要旨(下稱「更審前二審判決」) 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要旨(下稱「三審判決」) 參、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要旨(下稱「二審更審判決」) 關鍵詞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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