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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借名登記之名消極信託之實-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10.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 期/58-62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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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合夥財產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公同共有消極信託
中文摘要: 本案判決認為名實不符的登記是借名登記為有效的,則出名人是所有人,但因出名人受到與借名人間的內部約定拘束,即出名人違反約定,對登記財產的處分都是無權處分。此一推理,已明白地賦予內部約定,對第三人發生效力,顯然揚棄「所謂的債之相對性」,形同賦予內部約定物權效力,跨越物權債權劃分的鴻溝,而符合本文作者一貫的主張。
目  次: 壹、名實不符的登記是否宜排除信託法的適用
貳、契約自由的真諦
參、名實不符的登記是否宜解為類推適用委任契約
肆、名實不符的登記的效力
伍、有無處分權是否與相對人善惡意有關
陸、判決理由有待修正補充
一、排除信託法適用的理由
二、契約自由的真諦
三、為何類推適用委任契約
四、出名人處分自己的所有物為何是無權處分
柒、判決結果值得讚揚
一、兩面討好巧妙至極
二、跨越物權債權劃分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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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勝,借名登記之名消極信託之實-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 期,58-62 頁,2010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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