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合夥財產;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公同共有;消極信託 |
中文摘要: |
本案判決認為名實不符的登記是借名登記為有效的,則出名人是所有人,但因出名人受到與借名人間的內部約定拘束,即出名人違反約定,對登記財產的處分都是無權處分。此一推理,已明白地賦予內部約定,對第三人發生效力,顯然揚棄「所謂的債之相對性」,形同賦予內部約定物權效力,跨越物權債權劃分的鴻溝,而符合本文作者一貫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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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名實不符的登記是否宜排除信託法的適用 貳、契約自由的真諦 參、名實不符的登記是否宜解為類推適用委任契約 肆、名實不符的登記的效力 伍、有無處分權是否與相對人善惡意有關 陸、判決理由有待修正補充 一、排除信託法適用的理由 二、契約自由的真諦 三、為何類推適用委任契約 四、出名人處分自己的所有物為何是無權處分 柒、判決結果值得讚揚 一、兩面討好巧妙至極 二、跨越物權債權劃分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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