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損害賠償額確定;舉證責任;證明度降低;裁量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固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惟本條規定,乃屬舉證責任減輕之範疇,並非純屬法官裁量之性質,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並為相當之主張,法院如有必要,並應依職權發動其證據調查之權限(民訴法第二八八條參照),俾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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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評析 壹、民訴法(下稱「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理論概說 貳、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效果爭議 參、對本判決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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