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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效果論-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三一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10.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 期/71-7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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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姜世明
關 鍵 詞: 損害賠償額確定舉證責任證明度降低裁量
中文摘要: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固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惟本條規定,乃屬舉證責任減輕之範疇,並非純屬法官裁量之性質,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並為相當之主張,法院如有必要,並應依職權發動其證據調查之權限(民訴法第二八八條參照),俾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
目  次: 評析
壹、民訴法(下稱「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理論概說
貳、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效果爭議
參、對本判決之評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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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之效果論-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三一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 期,71-76 頁,2010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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