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誠信原則;法感;法律感情;法律感覺;消滅時效;時效停止;權利失效 |
中文摘要: |
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對於當事人雙方的保險金請求權時效期間爲兩年,且時效起算點應自知悉受有損害起算,其已罹於時效期間,並無歧見。問題焦點在於,高等法院認為,當事人作時效抗辯行法有據及與誠信原則無違;最高法院則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判決意旨,指出其判斷與法感不符,即應依一造當事人是否有「矛盾行爲,出爾反爾」作爲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與高院之見解形成強烈對比,遂加以對時效及法感之爭議部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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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要旨 貳、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九十六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二一號)判決要旨 評析 壹、不符合「法感」的判決結論 貳、協商作爲時效停止的事由? 參、誠信原則作爲調控的機制 肆、一個訴訟法上的疑問:最高法院發回判決的拘束力?(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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