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程序;法律變更;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
中文摘要: |
在行政法規的適用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基於法律不溯及往原則,原則上應可採取「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亦即「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之實體法規,於行爲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爲時法,此所以保護人民既得之權益。至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爲規定處理作業程序,爲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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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事實概要 貳、本件原告主張 參、本件被告抗辩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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