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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程序與法律變更-評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訴字第一九三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10.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 期/12-18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79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行政程序法律變更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中文摘要: 在行政法規的適用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基於法律不溯及往原則,原則上應可採取「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亦即「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之實體法規,於行爲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爲時法,此所以保護人民既得之權益。至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爲規定處理作業程序,爲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事實概要
貳、本件原告主張
參、本件被告抗辩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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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行政程序與法律變更-評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訴字第一九三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2 期,12-18 頁,201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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