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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涉外事件的管轄權及準據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二五九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啟垂
出版日期: 2010.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 期/84-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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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啟垂
關 鍵 詞: 撤銷股東臨時會程序瑕疵減資
中文摘要: 本文以實際案例探討以下爭點:壹、被告係於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召開該股東臨時會,原告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提起起撤銷該臨時會決議,是否逾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的一個月法定期間。貳、被告以二○○六年底虧損額四十四億餘元為減資理由,未編造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時累積虧損(僅)十餘億元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第七三條第一項規定。參、原告主張該臨時會現場人數不多,其要求清點法人代表與計算股數後再行表決,遭主席拒絕,該議事程序有無瑕疵。肆、該臨時會決議時,被告最大股東經濟部代表人大部分不在現場,未共同行使表決權,被告予以計入表決權數,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一八一條第二項規定而得撤銷。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二審
  貳、第三審
評析
  壹、涉外民事事件
  貳、國際管轄權
  參、準據法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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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垂,涉外事件的管轄權及準據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二五九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期,84-91頁,201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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