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撤銷;股東臨時會;程序瑕疵;減資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實際案例探討以下爭點:壹、被告係於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召開該股東臨時會,原告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提起起撤銷該臨時會決議,是否逾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的一個月法定期間。貳、被告以二○○六年底虧損額四十四億餘元為減資理由,未編造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時累積虧損(僅)十餘億元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第七三條第一項規定。參、原告主張該臨時會現場人數不多,其要求清點法人代表與計算股數後再行表決,遭主席拒絕,該議事程序有無瑕疵。肆、該臨時會決議時,被告最大股東經濟部代表人大部分不在現場,未共同行使表決權,被告予以計入表決權數,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一八一條第二項規定而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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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第二審 貳、第三審 評析 壹、涉外民事事件 貳、國際管轄權 參、準據法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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