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商標之描述性元素不應被納入混淆之虞之認定-智慧財產權法院九十七年行商訴字第三三號商標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許忠信
出版日期:
2010.04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2 期
/108-117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772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忠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商標
;
註冊
;
描述性標識
;
混淆
中文摘要:
描述性標識雖可能經使用獲得第二意義而得以被註冊爲商標,然其在侵害之判斷上爲了保持公眾對描適性標識使用自由,其不得被商標權人所獨占而應於混淆之虞之認定上被排除。
目 次:
壹、前言
貳、描述性標識之構成
一、國際規範
二、保持公共使用需求
三、本項拒絕註冊理由之規範基礎
四、描述性標識與保持公共使用需求
五、構成描述性標識之要件
六、外文之描述用語
七、我國規定
八、本案之探討
參、混淆之虞之判斷
肆、描適性標識應於混淆之虞之認定上被排除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 23、30 條 (92.05.28 版)
相關判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7 年度行商訴字第 33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