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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故意或過失的指標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五○七號刑事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張麗卿
出版日期:
2010.04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2 期
/124-130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647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張麗卿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有認識的過失
;
故意
;
過失
;
間接故意
;
直接故意
;
容認
中文摘要:
運輸毒品乃本國之重罪,是以當事人受友人之託,運送禮品,雖懷疑其為違禁品,仍執意為之,尚須探討其是否具有「直接故意」或是「間接故意」,實務上認為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二要件,爲刑法第13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至於行爲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則係同法條第2項之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爲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且有積極實現的「決意」;間接故意,又有稱未必故意,是指行爲人有預見,且其預見並不違背其本意,導致結果發生。最後之判斷界線在於當事人之心態具有不違背其本意,是為間接故意。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檢方起訴之犯罪事實
貳、被告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具有不確定故意
貳、出於自由意思而爲
評析
壹、相關實務意見
貳、故意與過失的基本涵義
參、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分辨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3、14、28、55、57、128、213、271 條 (99.01.27 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98.05.2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50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684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6154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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