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自證己罪權;緘默權;舉證責任轉換 |
| 中文摘要: |
法務部力推已久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受到諸多質疑下,法務部改而推動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立法院也於 2009 年 4 月 3 日通過立法,但如此的作法,到底是深思熟慮的結果,還是一種急就章?根據法務部所提的說帖指出,為了防止避免浮濫檢舉、引發政治鬥爭,所以處罰主體僅限於有貪污嫌疑之偵查中被告,且財產異常增加下,檢察官才有權要求被告為財產來源的說明,若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實,則觸犯所謂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但如此的規定,已與外國相類似的立法有所差異,能否達成防制貪污的作用,誠屬有疑,而本文更關心的是,關於其中所可能涉及的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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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立法理由 一、本文所指貪污罪的意義 二、貪污罪定罪的困難性 三、現行貪污罪處罰規範的侷限性 參、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爭議 一、入罪化的目的 二、法條要件之評析 三、立法例引證之問題 四、入罪化的違憲性 肆、有效率訴追比入罪化更重要-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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