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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09.11
刊登出處: 台灣/國會月刊第 37 卷 第 11 期/42-63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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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停聘解聘不續聘終身不得任教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教師法第 14 條所謂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該如何認定?而若因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的法律效果,可能有停聘、解聘、不續聘三種,並說明停聘的效果太輕微,且定位不明,解聘和不續聘的法律效果太重,有終身不得任教的效果,並提出解決之道,以避免實務上層出不窮的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認定模糊
一、涉及私德不算有損師道
二、類型化
(一)論文著作涉及抄襲
(二)批評校方與其他老師
(三)與同事相處不睦
(四)漠視學生權益
(五)批評政治人物
(六)貪污
(七)性侵害與性騷擾
(八)師生戀與婚外情
三、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一)專門職業人員懲戒
(二)公務員懲戒
(三)建議明確類型化
四、特殊事件檢討
(一)校外言論
(二)師生戀
五、建議各校自行以聘約明定
參、停聘性質及效果
一、停聘的性質
二、是否需要發放聘書並重新辦理停聘
(一)停聘期間是否要發聘書
(二)聘僱老師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三)教育部曾有「停職暫不用發聘書」之釋函
(四)聘期屆滿是否要重新辦理停聘
三、停聘後可以不續聘或解聘
(一)停聘後可以不續聘
(二)停聘後可否再解聘,端賴停聘原因為何
四、停聘的效果輕微
五、教師法修法草案
肆、終身不得任教
一、不需要被解聘、不續聘才有該條效果
二、「終身不得任教」的處罰太重
三、過度侵害工作自由
四、建議取消終身不得任教的規定
五、採取其餘校內懲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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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第 37 卷 第 11 期,42-63 頁,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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