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功能性理論;自由保持需求;實用功能性;審美功能性;立體商標功能性形狀;第二意義;商標權之效力;商標權之限制 |
中文摘要: |
功能性理論乃貫穿商標權之成立、效力與限制之理論。具有功能性之立體形狀不得被註冊為商標。即使被註冊商標,其亦不為商標權效力所及。然而,何謂「功能性」問題,主要國家之商標法對其闡釋並非一致,例如美國法與德國法即有所差異。對某些有需要加以保持自由以供公眾自由使用之標識,德國法乃以自由保持使用需求理論來確保之,其中有一類型為「功能性形狀」標識。由於美國法並無自由保持需求理論,所以將甚多本質上並非「功能性形狀」之標識而有加以保持自由使用之必要者,以其具有「功能性」為由而拒絕其被商標權所獨占。因此,美國法之「功能性形狀」為廣義功能性理論,而德國法則採狹義功能性理論。我國商標法乃以歐陸法為根基,但修法時則常參考美國法之發展。我國現行法既已承認立體商標,則有必要將功能性理論擴及於審美功能性。因此本文建議應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功能性形狀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功能性形狀採擴張解釋而包括審美功能性。再者,須「完全由」功能性形狀所組成之標識方不得被註冊為商標。我國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此未作明文要求,因此應在法律適用時加以限縮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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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歐體法上之狹義功能性理論 一、狹義功能性理論與強烈自由保持需求 二、強烈自由保持需求 三、功能性形狀 參、美國法上之廣義功能性理論 一、基本原理 二、功能性及審美功能性之定義 三、功能性之範圍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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