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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專利訴訟制度:以專利有效性問題為中心 ( United States Judicial System for Patent Litigation: Where to Litigate Issues of Patent Validity)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秉訓
出版日期: 2009.11.01
刊登出處: 台灣/智慧財產權第 131 期/67-101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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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秉訓
關 鍵 詞: 專利有效性對人管轄權正當程序專利侵權
中文摘要: 如果當事人同時在地方法院和 USPTO 中處理專利的有效性問題,則地方法院有可能會裁定停止訴訟,而先等待「再審查」程序的最終結果。因此,CAFC 幾乎不可能同時會受理關於同一專利的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審。
目  次: 壹、前言
貳、專利有效性爭議的初級處理平台之一:專利民事訴訟
 一、爭議狀況之一:專利權人對一般人
  (一)一般的對人管轄權
  (二)特定的對人管轄權
 二、爭議狀況之二:專利權人對美國聯邦政府
 三、爭議狀況之三:專利權人對州政府
 四、爭議狀況之四:由擬侵權人提出的訴訟
 五、爭議狀況之五:新藥申請時的專利侵權訴訟
參、專利有效性爭議的初級處理平台之二:專利行政訴訟
 一、由專利權人開啟的程序
  (一)USPTO
  (二)ITC
 二、由非專利權人開啟的程序
肆、專利事件的上訴審管轄權
 一、CAFC 的設立
 二、CAFC 對專利法事件的上訴審管轄權
  (一)對實體判決
  (二)對於裁定
  (三)對 USPTO 的行政處分
  (四)對 ITC 的行政處分
 三、準據法問題
  (一)實體法部分
  (二)程序法部分:CAFC 判例法對其他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法
 四、其他巡迴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伍、專利有效性問題的處理
 一、專利有效性
  (一)35 U.S.C. § 102:可預見性
  (二)35 U.S.C. § 103:顯而易知性
  (三)35 U.S.C. § 101:非專利法保護標的
  (四)35 U.S.C. § 112:說明書內容
  (五)35 U.S.C. § 251:不合法的更正
 二、法律問題的審查基準
 三、事實問題的審查基準
  (一)民事訴訟部分一:法官作為事實發現者
  (二)民事訴訟部分二:陪審團作為事實發現者
  (三)行政訴訟部分
陸、當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專利有效性問題匯流在 CAFC
 一、專利有效性的爭端處理平台
  (一)平台的選擇:地方法院 v. USPTO
  (二)ITC 平台
 二、「再審查」程序和民事訴訟的停止
 三、不同的請求項解釋方法
 四、相同證據下的專利有效性問題審查
  (一)請求項解釋為爭點之一
  (二)僅有事實問題的爭點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秉訓,美國專利訴訟制度:以專利有效性問題為中心,智慧財產權,第131期,67-101頁,2009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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