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多重人格;解離性人格;責任能力;精神障礙;精神鑑定;鑑定人 |
| 中文摘要: |
關於多重人格犯罪者,一向為電視電影所喜歡取材的主題,但於法學的探討上卻屬稀少,本文即試圖對於多重人格犯罪者的責任能力判斷為探討,而關於責任能力的判斷基準,雖然在學理上以辨識與抑制能力為其內涵,但此說法在程序法上該如何為實踐,反而成為一個問題,此處所涉及者,即是精神鑑定的問題,此問題不僅是實體與程序的交錯,同時也是法學與精神醫學的交錯,而此交錯問題也成為本文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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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多重人格的症狀 一、多重人格的界定 (一)解離性障礙 (二)人類類型 二、成因 (一)兒童時期的心理創傷 (二)虐待以外 (三)解離的功能 三、臨床症狀 (一)身體變化 (二)心理狀態 四、多重人格的懷疑論 (一)與其他精神疾病的相似性 (二)多重人格犯罪者的質疑 參、多重人格犯罪者的精神鑑定 一、多重人格與犯罪的關連性 二、責任能力的內涵 (一)舊法 (二)新法 二、多重人格犯罪者責任能力的爭點 三、精神鑑定於多重人格責任能力判斷的重要性 (一)精神鑑定於刑事司法階段的定位 (二)精神鑑定報告對於法官的拘束力 (三)多重人格者犯罪的精神鑑定—以美國 Bianchi 案之例為說明 (四)應建立的基準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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