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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臨時公開事由之評析-以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為中心 (Review of Temporary Incident Announcement in Article 36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9.10
刊登出處: 台灣/證交資料第 570 期/6-29 頁
頁  數: 26 點閱次數: 3418
下載點數: 10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商業判斷暫時不揭露限定列舉式規定例示概括規定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委託經營
中文摘要: 我國證券交易法將有價證券的募集及發行程序正式修改為申報制,此制係完全走向公開原則的象徵。法制上正式地全面邁向公開原則的我國,就不能不再多花心力使我國的資訊揭露機制更加完善,因為當法律要求主管機關不要介入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時之實質審查後,投資人的權益能否被妥善的保護,就只能仰頼發行公司如實及適時地揭露必要的資訊。初次發行時的資訊公開固然重要,但由於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不可能一成不變,而且,隨著證券在市場上的流通,陸續會有新的投資人加入,公司的資訊就繼續影響著更多的投資人,顯示出繼續公開制度更形重要。而繼續公開制度中的定期公開,又不如「臨時公開」制度來得具時效性,要能真正的落實保障證券市場上的投資人,最重要的就是臨時公開的制度;因此,本文以較為簡潔的方式介紹我國臨時公開制度,使讀者能易於掌握此一制度的主要輪廓。
目  次: 壹、前言
貳、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
(二)拒絕往來
(三)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
(一)訴訟
(二)非訟
(三)行政處分
(四)行政爭訟事件
(五)保全程序
(六)強制執行事件
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
四、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款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1.出租全部營業
2.委託經營
3.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五款
六、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
(一)董事長
(二)總經理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變動
七、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七款
八、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款
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概括規定)
參、問題研析
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究係屬「限定列舉式規定」抑或「例示概括規定」?
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應改採「限定列舉式」立法
三、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四項「內線消息」與施行細則第七條「重大事項」之範圍
四、公司有無暫時不揭露重大消息之自由?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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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臨時公開事由之評析-以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為中心,證交資料,第 570 期,6-29 頁,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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