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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防犯監視器設置利用之立法設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慧娟
出版日期: 2009.12
刊登出處: 台灣/警政論叢第 9 期/141-166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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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慧娟
關 鍵 詞: 監視器設置利用立法設計
中文摘要: 近年由於 DNA 鑑定、光束掃描等技術進步,促使警察偵查技術的更新,警政署計畫在五年內,藉由監視器打造全台「電子城牆」。由於監視器操作性、解像度、資料容量等提升,因此除了企業、商店街、學校、集合住宅、個人住宅等場所設置監視器外,警察也期待監視器成為犯罪預防、犯罪偵查的有效手段。現今,不管監視器是否具有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侵害的危險性,亦不管其犯罪抑止效果是否有疑,在防犯上已捉住市民的感覺並擴大中。以往對個人資料的侵害討論,案例多著重於私人對私人的侵害,但在面臨社會安全議題時,政府對人民的侵害卻在「安全秩序維護」的呼聲下遭到隱沒,而這種對個人隱私或資料的侵犯遠較私人間的侵犯範圍更為廣大、歷史更為悠久。監視器的鋪設正高舉著「防犯犯罪」的旗幟,進行對民眾隱私資料的蒐集與儲存,在管理與使用權責界定模糊下,個人隱私權的維護存在相當大的風險。台灣大多數的人民,實際上無視於大量出現在周遭的監視器的監控,甚至認為係犯罪預防積極作為中一項新穎的利器。監視器作為一種強制的工具,可能是因為階級的利益,以及「集體逃避自由」的心理機制的運作,造成監視器在進入到台灣社會的過程中,幾乎一面倒地為人民所接受,不受抵抗地在幾年間便全面進入到台灣社會中。
目前對於監視器普遍認知係防堵犯罪及維護治安的萬靈工具,而各地方政府更是大力推行並廣泛地設置監視器,造成人們只要一到公共場所,便極有可能成為鏡頭下的主角,影響民眾個人隱私甚巨。因監視器具有可錄下犯案者行事的優點,以及來自受訪員警們對監視器協助辦案與蒐證功能的認同,其確存有不可或缺的價值。故認為達到治安維護及預防犯罪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設置監視器,應有其容許性。惟保障人權係世界之潮流,民主憲政國家莫不以憲法作為保障人權之基本規範,國家於街頭設置防犯監視器,不免涉及基本權利的侵害問題。為避免不適切的侵害,必須經過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其他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之檢驗,進而訂定設置防犯監視器之規制為妥。本文從探討國際組織之規範及各國法制之現況著手,進而檢討我國相關法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之內涵與商榷之處,亟希訂定符合法律上基本原理原則之規制,並藉由防犯監視器設置利用之理想立法設計,以確保人民之基本權。

目  次: 壹、前言
貳、各國法制之動向
一、國際組織之規範
二、各國法制之現況
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之內涵與商榷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之內涵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之商榷
肆、理想之立法設計
一、設置防犯監視器之規制方式
二、立法分析與評估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試擬相關法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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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娟,防犯監視器設置利用之立法設計,警政論叢,第9期,141-166頁,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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