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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論利害關係之認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麗華
出版日期: 1988.04.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一顧問通訊第 18 期/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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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利害關係
中文摘要: 查「商標圖樣有欺罔公眾或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乃為商標法第 37 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是如仿襲他人之商標申請註冊,.足致消費者產生誤認誤購之虞者,遭仿襲之商標專用權人得依前褐條款之規定,請求主管機關撤銷該商標之審定或註冊,惟此主張須以具備「利害關係」為前提,本文將就主管機關對外商是否具利害關係之認定探討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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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華,淺論利害關係之認定,台一顧問通訊,第18期,4-5頁,198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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