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論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 2, 3 款規定與證據使用禁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永宏
出版日期: 2007.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3 卷 第 5 期/73-102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1438
下載點數: 12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告知義務證據使用禁止緘默權米蘭達
中文摘要: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第2200 號(XXI)決議通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並於1976 年3月23日生效。關於被告受審判之權利有以下之相關規定:第9條(人身自由與逮捕程序)第2款規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第14條(受公平審判之正當程序)第3 項第b, d, g 款規定:「在判定對被告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
目  次: 壹、前言 貳、告知義務之時點 參、告知義務—犯罪嫌疑及罪名 肆、告知義務—緘默權 伍、告知義務—受律師協助權 陸、後記—防禦的盾不能有裂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永宏,論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2,3款規定與證據使用禁止—,軍法專刊,第53卷第5期,73-102頁,2007年10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