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毒品交易案件;供述證據之收集與認定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二號判決要旨略以: 非法販賣海洛因等毒品之交易型態,有所謂「大盤」、「中盤」或「小盤」之分。其中「大盤」或「中盤」者,倘時機掌握得宜,或可查獲電子秤、帳冊、分裝袋等販賣工具,且因購買者眾,一旦事發,必有多數知情或買受人等可為證人。然在「小盤」與偶發之零星交易,因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方法簡單,對象不多,無須使用任何販賣工具,亦無記載帳冊之必要。此種交易方式,因交易時間短暫,未必有第三者知悉其情事,茍非警方事先獲知情報,甚難於交易現場當場查獲。法院固不應僅憑購買者片面之指
|
目 次: |
一、 前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二號判決要旨與引述 二、 毒品交易案件之犯罪類型特徵性及偵查方式之對應 三、 毒品交易案件供述證據之特點與取得 四、 毒品交易案件供述證據收集之作業程序 五、 毒品交易案件中供述證據之調查與認定 六、 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