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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日本法上關於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之定位—以日本練馬事件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冠霆
出版日期: 2006.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2 卷 第 5 期/94-1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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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日本練馬事件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補強證據反對詰問權
中文摘要: 關於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雖然在二○○四年經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二號解釋,確認共同被告及共犯之證人適格性以及保障被告本人詰問權之重要性,但該等解釋是否完全解決我國關於共同及共同被告之問題,恐仍有疑義。而刑事訴訟之發展,除學界及實務界之累積外,由比較法之觀點加以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此部分,與我國規定及制度均相近之日本法中,關於此問題之發展,具有里程碑地位的是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三三年(即西元一九五八年)所作成之練馬事件判例。在該判例作成後,日本學界及實務界針對此問題,數十年來向有廣泛地討論與批評。故
目  次: 壹、前言 貳、練馬事件之案例事實及判例要旨 一、案例事實 二、判例要旨 參、日本實務就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之定位 一、練馬事件前之實務見解 二、練馬事件後日本實務之發展 肆、日本學說就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與補強證據之見解 伍、檢討 一、共同被告與共犯之自白之定位與補強證據 二、有關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證明力之問題 三、反對詰問權之保障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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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冠霆,論日本法上關於共犯及共同被告自白之定位—以日本練馬事件為中心—,軍法專刊,第52卷第5期,94-107頁,2006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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