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強制公開收購;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中文摘要: |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咸認係關於強制公開收購之法源規定。依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對於強制公開收購之條件有進一步之規範,架構出我國的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惟該相關規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修正迄今,在理論與適用上並非全然無疑,容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其主要面臨之問題,可從幾個構面加以分析。由制度設計面以觀,現行規定中所規範之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是否與所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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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 問題之提出 貳、 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概論 參、 問題分析與對策 肆、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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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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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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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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