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少年保護事件;傳聞法則;警詢筆錄 |
中文摘要: |
按基於機關設立之目的及組織編制之廣密,通常一般之刑事案件,率由司法警察獨自從事犯罪之偵查及證據之調查與蒐集,以及犯罪嫌疑人之逮捕及偵訊等工作,俟案情調查至一定階段,始由司法警察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及其卷宗證物移送檢察機關或少年法院(庭)(註一),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乃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為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進一步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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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 問題之提起 二、 關於刑事通常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正採用傳聞法則前之實務趨向及採用傳聞法則後之變向 三、 少年保護事件應有傳聞法則適用之可能思考方向 四、 少年保護事件適用傳聞法則之可能疑慮 五、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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