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損害民事責任;過失責任;危險責任;歸責事由 |
中文摘要: |
關於損害的歸屬原則,主要有過失責任主義與危險責任主義兩大系統,如欲以「損害之防範」為規範功能,則傾向適用基底於補償正義之過失責任主義;如欲以「損害之分散」為規範功能。則傾向適用基底於分配正義之危險責任主義(註一)。本文企圖指出過失責任與危險責任各有其必要之基礎背景,以該基礎背景為前提,始得正當地要求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就醫療損害而言,除開-般的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之過失責任以外,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無過失責任」及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中間責任」,似乎壓迫著醫師們及早退休、拒絕危險病人或從事更多的防禦性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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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 前言 貳、 過失責任 參、 危險責任 肆、 現行法之解釋與適用 伍、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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