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軍事機關;秘密保護法制;國家機密保護法 |
中文摘要: |
面對上述種種問題,過去適用之規範為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九年頒布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該辦法不僅不具法律位階,發布之初甚至其本身亦屬機密文件,遲至民國七十三年始解密。該辦法表面上看來雖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承辦國家公務之機構(註一),然而事實上該辦法所保護之國家機密,於中央係由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頒佈:於省及直轄市,由各省(市)政府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機密項目,分別訂定,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註二)。可謂事實上係各機關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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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緒論、立法背景與過程 壹、 國家機密與其他秘密概念 貳、 國家機密與刑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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