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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水域安檢制度芻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異
出版日期: 2001.01.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7 卷 第 1 期/1-8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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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國家安全法水域安檢制度水上運輸
中文摘要: 一般所了解的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第四條所稱水上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檢),僅是指入出境及航行境內水上運輸工具的檢查,而檢查處所則是水上運輸工具出發及抵達的港口及其他地點(註一)。此種傳統見解的安檢範圍,過於狹窄,而不能達到國安法之立法目的-「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本文嚐試透過對有關水上運輸工具之安檢的相關規定作擴張解釋來建立一套涵蓋面較廣的水域安檢制度的基本架構。
目  次: 壹、 前言 貳、 安檢的意義 參、 實施安檢的空間範圍 肆、 安檢的對象 伍、 安檢地點 陸、 安檢機關 柒、 口岸安檢制度 捌、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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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異,水域安檢制度芻議,軍法專刊,第47卷第1期,1-8頁,200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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