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起訴效力範圍;變更起訴法條;刑事訴訟程序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指摘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審判範圍與起訴事實不相一致。最高法院於理由中指出:「刑事實體法上之裁判上一罪,於程序法上屬同一案件,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不得予以分別評價,庶免雙重評價之分歧,是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擴張: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同一訴訟理論,其全部事實起訴者,受訴法院認為一部犯罪不能證明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亦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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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判決要旨 貳、判決爭點 參、判決評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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