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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起訴效力範圍與變更起訴法條的界限──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01.01.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7 卷 第 1 期/24-42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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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起訴效力範圍變更起訴法條刑事訴訟程序
中文摘要: 上訴人指摘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審判範圍與起訴事實不相一致。最高法院於理由中指出:「刑事實體法上之裁判上一罪,於程序法上屬同一案件,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不得予以分別評價,庶免雙重評價之分歧,是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擴張: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同一訴訟理論,其全部事實起訴者,受訴法院認為一部犯罪不能證明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亦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
目  次: 壹、判決要旨
貳、判決爭點
參、判決評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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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仁,起訴效力範圍與變更起訴法條的界限──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決,軍法專刊,第47卷第1期,24-42頁,200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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