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引誘媒介性交或猥褻罪;性交易;援助交際 |
中文摘要: |
關於刑法第二三一條引誘媒介性交或為猥褻罪,在一九九九年的刑法修正中,亦在法條內容與刑度上做了修改;在內容方面將「良家婦女」改為男女,以解決舊條文在適用上之缺失。來符合現實需要,另一方面該罪的法定刑。由原來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大幅提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立法者的原意可能在有鑑於目前社會上性交易行為日益頻緊,而「敗壞社會風氣、腐化人心」,或基於性交易使人之肉體成為交易之對象,而發生將人「物化」之現象,因此必須加重處罰,以嚇止性交易繼續發生。但值得探究的是,刑法
|
目 次: |
壹、 前言 貳、 性交易之處罰基礎 參、 引誘媒介性交或猥褻罪之探討 肆、 法規修正問題 伍、 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