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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軍事證據規則(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福邁
出版日期: 1996.11.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2 卷 第 11 期/41-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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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美國軍事證據規則
中文摘要: 規則一○一、範圍 (a) 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於軍事法庭,包括簡易軍事法庭。其範圍及例外均見軍事證據法則一一○一之規定。 (b) 次要法源。軍法手冊或本規則未規定,而有可行及與統一軍法或本手冊之規定並無違背或不合之處者,軍事法庭應適用:(1)第一、此類證據規則通常適用於美國各地區之法庭;及(2)第二、不違背普通法證據法則,亦即與(b)(l)節並無違背。 (c) 解釋規則,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軍法官」一詞包括無軍法官之特別軍事法庭庭長及簡易軍事法庭軍官。 規則一○二、目的及解釋 本規則之目的在保障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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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邁,美國軍事證據規則(四),軍法專刊,第42卷第11期,41-44頁,199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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