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軍事審判權;軍事審判制度;軍事審判法修正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含增修條文)之條文明文提及軍事審判者,僅有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是以軍事審判制度為憲法所許,實無庸置疑。問題在於何謂「軍事審判」,是否想當然爾地為軍事機關所為之審判?若我們僅著重於軍事審判中之「軍事」二字而為解釋,認為其當然屬於軍事機關之權限,則行政訴訟,豈非成為行政院掌理之訴訟,交通法庭,亦可解釋為交通部的法庭,由此可知,此等逕就軍事審判中「軍事」二字所為之權限歸屬解釋,忽略了相關聯之「審判」二字所蘊涵之事物本質,應屬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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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 憲法關於軍事審判規定之解釋 二、 現行軍事審判制度之主要缺失 三、 現制缺失之癥結(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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