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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軍事審判法前,應先正視軍事審判權之定位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新毅
出版日期: 1995.01.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1 卷 第 1 期/24-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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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軍事審判權軍事審判制度軍事審判法修正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含增修條文)之條文明文提及軍事審判者,僅有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是以軍事審判制度為憲法所許,實無庸置疑。問題在於何謂「軍事審判」,是否想當然爾地為軍事機關所為之審判?若我們僅著重於軍事審判中之「軍事」二字而為解釋,認為其當然屬於軍事機關之權限,則行政訴訟,豈非成為行政院掌理之訴訟,交通法庭,亦可解釋為交通部的法庭,由此可知,此等逕就軍事審判中「軍事」二字所為之權限歸屬解釋,忽略了相關聯之「審判」二字所蘊涵之事物本質,應屬謬誤
目  次: 一、 憲法關於軍事審判規定之解釋 二、 現行軍事審判制度之主要缺失 三、 現制缺失之癥結(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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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毅,修正軍事審判法前,應先正視軍事審判權之定位問題,軍法專刊,第41卷第1期,24-27頁,199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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