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際私法;外國法之適用;適用之學說 |
中文摘要: |
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或許可能因實務上之便利,純依內國法律(法庭地法)決定當事人問之權利義務;但實際上各國在制定國際私法規定某些案件應適用外國法後,即係要求法院判決涉外案件時,非以單純適用法庭地法為已足。此等規則之立法理由,或謂係尊重先例或習慣國際法的原則,或謂係希望將案件之問題核心,交由依事物之本質以觀,有最強烈之適用期待之法律判斷,或謂係為確保與某外國法制有具體關連之法律關係之判斷,能在相關之外國獲得承認,或謂係對外國之禮儀或尊重所必需,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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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 緒說 貳、 外國法之性質 參、 綜合評論: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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